在工作中表現出色的人是很受上司的歡迎和喜愛的!一個人對于一份全職工作全心全意的投入就能夠做的很好很出色,但要是一個人同時做了兩份全職工作呢?這個在我國法律上是允許的嗎?也就是說,可以同時簽兩份勞動合同嗎?小編在下文告訴您答案!
勞動合同的作用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于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 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于穩定勞動關系。
可以同時簽兩份勞動合同嗎?
《勞動法》第十七條二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者既已與一家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必須承擔為企業工作的義務。只有在法定的條件具備時,勞動者才可以不再承擔此項義務。《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一條又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不僅勞動者,而且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家公司,亦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這一法律規定,勞動者原單位要求勞動者和另一家公司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理應得到仲裁委員會的依法支持。
還應當指出,仲裁委員會亦有權依法確認勞動者與后一家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并裁決勞動者繼續履行與原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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