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因某些緊急事情需要我們去處理,但是同時我們又必須去上班,于是有人想出了找人代班的辦法。找人代辦的性質該怎么認定?能否算作勞動者按時出勤?找人代辦是否算曠工的情況?在勞動者找人代班時,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曠工為由辭退勞動者?以下小編帶您一起具體了解找人代辦是否算曠工的相關內容。
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并簽署了勞動合同后,合同同時約束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用人單位不得隨意違反合同約定辭退勞動者,而勞動者也應依據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在這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合同的相對方,勞動者在履行義務時具有一定的人身性,根據我國人身相關內容的不可轉讓的性質,勞動者應親自履行勞動合同的內容而不是找人代替。
勞動者找人代班的行為,除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外,應當算作是曠工,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曠工為由辭退勞動者。
由上我們也可以知道,經用人單位方面同意后,勞動者找人代班則不會算作是曠工。勞動者私自找人代班,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決定是否解除勞動合同。
找人代班期間的工資:
勞動者未經用人單位的同意而私自找人代班,應當認定為勞動者的曠工行為,對勞動者曠工的情況,用人單位可按照相應的規定扣減其曠工時間的工資。
因曠工被辭退的賠償:
勞動者因私自找人代班被用人單位辭退的,用人單位不必征得勞動者的同意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找人代班是否算作是曠工應當依據是否征得了用人單位的同意而區分不同的情況,征得用人單位同意的情況的,不能認定為曠工,而未征得用人單位同意的,勞動者的私自代班行為可以認定為曠工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