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結婚的習俗,男方在結婚之前或結婚時需要買給女方一枚結婚戒指,那么男方送給女方的結婚鉆戒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或者是應當將結婚鉆戒的戒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怎么去認定結婚鉆戒是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以下小編帶您一起去具體了解結婚鉆戒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共同財產的相關內容。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實際生活中,結婚鉆戒是屬于男方贈與女方的個人財產,歸女方個人專有,應當認定為女方的個人財產。
涂某男與劉某女是高中同學,從大學開始談戀愛,感情一直非常穩定。2012年6月,雙方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2012年7月,涂某購買了一枚價值兩萬元的鉆戒作為結婚戒指。2012年8月,涂某與劉某舉辦結婚儀式,并親手給劉某戴上鉆戒。2013年6月,因雙方感情不合,涂某與劉某開始分居生活。2013年12月,涂某欲與劉某離婚并起訴至法院。在訴訟中,涂某認為鉆戒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劉某認為鉆戒是她的個人財產。
一、大多數爭議存在的疑惑:
第一種意見認為,結婚鉆戒是在婚后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種意見認為,鉆戒是劉某的個人財產,劉某享有鉆戒的所有權。
二、法院判決
雖然鉆戒是涂某在婚后購買,但是在結婚后僅歸劉某個人使用,應當認定為劉某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劉某個人所有。退一步說,即使不認定鉆戒為劉某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涂某給劉某鉆戒的行為也應視為對劉某的單獨贈予,該贈予合法有效。所以鉆戒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視為劉某的個人財產,歸劉某所有。
三、關于共同財產的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同時,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由上,我們可以知道,男方送給女方的結婚鉆戒應當歸屬于一方專門的生活物品之中,且是男方出于真實自愿的贈與行為,因此我們應當將結婚鉆戒認定為女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婚后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