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與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一般要通過醫療過失鑒定來判斷院方是否有責任以及責任的大小。但是實踐中,很多患者或者醫院往往會對鑒定結果提出異議,對醫療鑒定結果不服。那么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辦?小編下面為您解答。
在醫療糾紛中,患者或者醫院如果對醫療過失鑒定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但這并不意味著只要對鑒定結果不滿意就可以要求重新鑒定,沒有法定事由,一般法院是不會同意的。
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此外,發生醫療糾紛后,做醫療過錯鑒定是需要向鑒定機構支付鑒定費用的。至于費用標準,各地方價格都有所差異,首次鑒定一般在2000元上下。在北京地區,無論是患者還是醫療機構,向各區(縣)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首次鑒定的費用為3000元;如果對首次鑒定不服的,申請北京市醫學會再次鑒定的鑒定費用為3500元。如果由中華醫學會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則費用更高,為8500元。
最后,鑒定費的承擔,法院委托的案子,一般原告支付;個人委托的案子,一般由提出鑒定一方先行進行墊付,最后甴責任方負責承擔鑒定費用,或者按照醫療過錯比例分擔鑒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