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中,高利貸一直處在法律的邊緣地帶,但許多人仍然會對冒著高利率的風險以解決一時燃眉之急,那么怎么才算是高利貸呢?可以不還嗎?
高利貸最大的特點在于利息的復利算法,計算公式是按照復利終值=本金×(1+利率)^利率獲取時間的整數倍,實際上下一期的本金是在算上利息的基礎上再計算利益,由此利滾利,時間越長需要還的借款會爆發式的增長。
1、利率在24%以內的借款需要償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頒布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雙方約定了具體利息時,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銀行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銀行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可以看出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允許自然人間的民間借貸行為,但是不能超過法定利率,約定利率在24%以內的受到法律的約束,債權人能夠要求人民法院請求債務人還錢,并依照勝訴的判決申請強制執行。
2、利率高于36%的借款無需償還
對于約定利率超過24%的部分,法律規定了兩種法律后果,雙方約定超過利率24%但不超過36%的部分,法律認定將其為自然債務,即債權人不可請求法院給與保護,但如果債務人自愿放還債款,那么債務人不得以約定利率高于24%,請求借款合同無效,主張不當得利的放還。另一方面,法律不保護雙方約定的高于利率36%的利率部分,借款合同屬于無效合同,雙方間的法律關系消滅,雙方關系應恢復原狀,債權人應退還債務人償還的部分,債務人應放還本金。可見2015年新出臺的關于民間借貸的規定,實質上是放寬了之前所規定的利率紅線“銀行利率4倍”。
因此,法律允許高于銀行利率的民間借貸,但一旦雙方約定的利率高于36%則屬于高利貸,借款合同無效,債務人無需償還高利貸,但必須要交還借款本金。利率在24%到36%之間,債務變為自然債務,債務人可以不償還高利貸,法律保護利率在24%以內的借款合同,債務人必須要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