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能通過提供擔保要求暫緩執行嗎?當事人在執行中可以和解嗎?執行中被執行人死亡或終止怎么辦?執行完畢后,執行所依據的文書有錯誤該怎么辦?針對這些民事訴訟執行問題,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被執行人能通過提供擔保要求暫緩執行嗎?
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有困難暫時沒有償付能力,他可以向法院提供擔保,此時如申請執行人同意,法院可決定暫緩執行。執行擔保可以由被執行人提供財產擔保,此時應向法院提交保證書,也可以由具有代為履行和承擔賠償責任能力的第三人提供擔保,此時應提交擔保書。暫緩執行的期限應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如暫緩期間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的,法院可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
二、當事人在執行中可以和解嗎?
可以。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經自愿協商后,可以達成和解協議,但需經法院審查批準才能結束執行程序。因此,法院的執行員應當將雙方當事人的和解協議內容
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如果一方后來又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法院可以根據對方
當事人的申請,再恢復原來的執行程序。申請執行的期限因為達成和解協議而中止的,則期
限從和解協議所確定的履行期的最后一天起連續計算。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三、執行中被執行人死亡或終止怎么辦?
如果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他的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所繼承財產的范圍內承擔償還義務。如繼承人放棄繼承,法院可直接執行遺產。若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那么如果其分立、合并,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承受。如果作為法人的被執行人被撤銷,又有權利義務的承受人,那么法院可裁定該承受人作為被執行人。如其他組織不能履行義務的,還可裁定執行對該組織依法承擔義務的法人或公民個人的財產。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四、執行完畢后,執行所依據的文書有錯誤該怎么辦?
這時可以進行執行回轉,它指的是執行完畢后,由于法定的原因將已經被執行的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返還給被執行人。這里的“法定的原因”有兩種:第一,如果據以執行的裁定、判決或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法院撤銷的,對已經執行的財產法院應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財產;第二,法院執行其他法律文書完畢后,該文書被有關機關撤銷的,則經當事人申請,也可適用執行回轉。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